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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0-16005 [ 发文字号 ] 璧山委办〔2020〕1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单设中学、区管医疗机构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

《璧山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6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我区范围内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镇街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在璧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二是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三是跟踪了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核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对行动不便以及高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帮助解决困难;五是协助死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属申领死亡待遇,及时更新维护人员信息,并告知有关国有企业;六是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七是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八是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九是指导和帮助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交接工作

(一)交接主体

国有企业是移交主体,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统筹全区接收工作,属地镇街和社区是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

(二)交接事项

1.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交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移交以企业参保地为主,兼顾企业所在地、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地,确定由我区接收的,再按上述原则确定接收镇街。参保地在异地,企业所在地和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地在我区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移交以企业所在地为主,兼顾集中居住地,确定由我区接收的,再按上述原则确定接收镇街。

2.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交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除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外,其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由所在企业移交给区档案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档案移交前,由国有企业负责根据《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6〕76号)等文件规定,对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数字化处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国有企业或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镇街和社区按照规定移交区档案馆。

3.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市管企业、市委委托管理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在渝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4.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现由国有企业管理的退休党员,应当在核定党费交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并完善党员档案后,将其组织关系转入相应镇街和社区党组织。涉及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具体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活动场所交接。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原则上按现状无偿划转给活动场地所在的镇街和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镇街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没有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镇街和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划转作为接收其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得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6.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原企业内设的社区家属委员会及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不再承担社区管理服务职能。涉及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接要求

1.全面完成市属在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扫尾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市级部门监管在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市属在璧国有重点企业尚未完成移交的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2.集中力量完成中央和市外在璧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和市外在璧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和属地镇街充分对接沟通后,签订移交协议,2020年年底前,实现镇街和社区统一管理。

3.实现常态化移交。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行常态化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管理服务工作与所属企业分离,按规定由镇街和社区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区财政统筹安排,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中有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要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在中央支持政策到位之前,对2020年前完成接收中央在璧企业退休人员的,申请市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二)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无偿划转给镇街和社区的,应按规定报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划转后的资产由镇街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三)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国有企业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四)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企业和区人力社保局及属地镇街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区国资中心、区社保中心等单位积极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服务职责。区人力社保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明确镇街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集中移交和常态化移交工作流程,确保按期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任务。赋予镇街和社区党组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镇街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集中区的社区管理职能建设,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三)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要加强统筹协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要主动与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沟通衔接,制定本单位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继续履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不得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由减少企业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合法待遇。

(四)强化督促指导。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各镇街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进度。区国资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区国资中心监管企业,协调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在璧企业、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在璧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推动集中移交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等部门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办法,督促指导所涉镇街建立常态化移交机制。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落实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牵头对接落实市级财政关于接收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的支持政策。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退休党员档案移交、党组织关系转移、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管理。区档案局督促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交接、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工作,区档案馆做好档案接收、安全保管,按规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区经济信息委协助推动中央、市属在璧工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医保局负责指导做好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衔接,指导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推进社区治理,推动提升镇街和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区信访办统筹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的信访稳定工作,及时研判处置相关信访矛盾。区级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其他中央、市外及市属在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分别由对口管理的单位负责督促指导。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以“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为目标,加快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做到交接有清单、管理有规范、服务有内容,让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强化考核问效。区委、区政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镇街年度目标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属国有企业要同步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对所属企业的工作业绩考核。

(三)确保社会稳定。交接双方要密切配合,做好矛盾排查、风险评估、应急预案,“一企一案”有序交接,确保交接前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无缝衔接。建立国有企业接收地镇街和社区、退休人员代表三方沟通机制,移交方案应当与企业退休人员代表充分沟通,并进行公示。所涉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投诉。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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