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78470767F/2025-00063 | [ 发文字号 ] | 璧水罚〔2025〕第7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4 |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当事人:张正波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玉林村
联系电话:130xxxxx121
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璧山区检察院下发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渝璧检行公建〔2023〕2号)称张正波未申请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健龙镇龙凤桥河道违规筑坝拦截河道养鱼。2023年6月2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健龙镇玉林村养鱼池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张正波在健龙镇龙凤桥河道违规筑坝拦截河道养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主要证据有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影视、图片资料。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张正波在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龙凤桥河道违规筑坝拦截河道养鱼。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璧山区璧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20米)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