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109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撤〔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8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璧环罚撤〔2024〕1号
当事人:重庆安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42521635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990号
我队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3〕25号),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5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区司法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沟通意见和对你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的分析审查意见,为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和川渝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相一致,我队认为可以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3〕25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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