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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2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璧山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4年璧山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

单位名录的通知

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两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19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回头看”的通知》(渝环办〔20232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要求的通知》(渝环办〔2023147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璧山区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璧山区2024年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体责任

(一)形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作年度总结。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将年度自行监测工作、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工作、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地下储罐情况、设施拆除情况等内容形成年度总结,于20241210日前向我局报告。

(二)开展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工作。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和《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环办土壤函〔2022455号)等分行业技术指南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排查完成后,重点监管单位应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台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相关档案资料由重点监管单位长期保存。

隐患排查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过去开展过隐患排查的,原则上在上一次排查满3年时开展一次“回头看”,开展“回头看”视为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了一次隐患排查。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在纳入名录后1年内完成首次隐患排查。2024年,我区所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除外)都应完成“回头看”工作。

隐患排查“回头看”除执行上述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外,还应执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238号)的相关技术要求,主要“看”上一次隐患排查的工作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排查出来的污染隐患是否整改到位。对铅锌冶炼等涉重金属行业,应使用重金属快速检测仪排查是否存在原料、废渣等运输、抛撒导致的污染风险及厂区内土壤裸露区域污染隐患。

“回头看”完成后,重点监管单位应形成《隐患排查“回头看”意见单》,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处理:(1)上一次排查的工作质量不存在明显问题、发现的隐患已经整改到位、且没有发现新问题的,应当得出结论;(2)上一次排查或整改存在一定程度问题的,应当列出问题清单及改进时限,组织改正;(3)上一次排查工作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的,原则上应当重新开展隐患排查。意见单、改正回复单、改正情况说明、佐证材料、修改后的隐患排查报告等资料应当归档,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

(三)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检测,形成自行监测报告。

自身有检测能力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实施监测方案,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编制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编制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

编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应当执行HJ 1209—2021的规定。监测方案制定完成后原则上一直有效、不宜随意改变,除非生产工艺、设备或其他生产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修订。在HJ 1209—2021颁布之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对照《指南》的要求进行修订。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于20246月前报我局备案。

编制自行监测报告应当执行HJ 1209—2021的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附录D编制包含监测方案描述、监测结果及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同时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等媒体同步向社会公开。监测报告、检测报告、公开网址、公示截图应于202410月前将报送我局。

(四)相关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二、加强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如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实施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我局、区经济信息委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局,区经济信息委。

三、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我局。

对于已经停产、停业的重点监管单位,在其完成该项调查任务前不得移出名录,但可以暂停履行以下义务:按年度向区县生态环境局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每年开展土壤自行监测并向区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监测数据。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义务是: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完成年度自行监测工作。

附件:1.2024年璧山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2024年璧山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4417     

(联系人:凌桢然,联系电话:19122088392

(此件公开发布)

1  


附件1

2024年璧山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0244月)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代码及名称

生产状态

备注

1

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7724危险废物治理

正常生产

2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正常生产

3

重庆两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厂一期)

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正常生产

4

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璧山工业园区电镀集中加工区)

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正常生产

5

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

7723固体废物治理

正常生产

6

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

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正常生产

1  


附件2

2024年璧山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0244月)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代码及名称

生产状态

备注

1

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7724危险废物治理

正常生产

抄送: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璧城街道办事处、河边镇人民政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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