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3-0053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分缴〔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璧环分缴〔2023〕4号
重庆市旭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61AK8J47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虎峰大道5号4号厂房
我队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3〕18号),对你单位罚款20万元(贰拾万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6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队同意你单位分5期缴纳罚款。第1 期至2023年12月30日前,缴纳罚款20000元(贰万元);第2 期至2024年1月30日前,缴纳罚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第3 期至2024年2月29日前,缴纳罚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第4 期至2024年3月30日前,缴纳罚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第5期至2024年4月30日前,缴纳罚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
代收机构以本通知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