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35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1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4〕2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融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E8WQ2U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兴凤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3日,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融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PVC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毕。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证据如下:
1、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许慧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现场视听资料》;
2、
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许慧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5月24日提取的重庆融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
证据1-3证明,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的PVC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存在。
4、2024年5月23日提取的重庆融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融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4日,我队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4〕17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6日,我队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的PVC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毕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2024年5月29日,我队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PVC 生产线已拆除,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我队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肆佰伍拾壹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