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434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4〕3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73888G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9-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对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外墙涂料翻修时,用涂料桶倾倒涂料液态混合物进雨水井,导致涂料液态混合物流入璧南河。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2024年6月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项目负责人肖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6月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取的《检验检测报告》、重庆市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外涂料翻修工程合同文件等。
证据1-3证明,2024年6月2日,你单位在对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外墙涂料翻修时,用涂料桶倾倒涂料液态混合物进雨水井,导涂料液态混合物流入璧南河的违法事实存在。
4.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8日,我队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4〕2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7日,我队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4〕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4年6月2日,你单位在对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外墙涂料翻修时,用涂料桶倾倒涂料液态混合物进雨水井,导致涂料液态混合物流入璧南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2024年7月23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复查情况,你单位已完工撤场,违法行为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及裁量认定结果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24年8月22日,经我队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项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