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51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不罚〔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超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107F0T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铝山路9号(1、2号厂房)
2024年7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超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2024年7月2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曾来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提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已于2024年7月19日建立了一般工业固废台账,记录了一般工业固废种类、数量及转移处置情况。你单位属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22〕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