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045 | [ 发文字号 ] | 璧环不罚〔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不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璧山心宁医院
法定代表人:邓勋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30Y14A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三溪路99号
2024年8月14日,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璧山心宁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为精神病专科医院,现有在院病人375人,现有病床412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第107项,床位100张及以上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应当办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仅办理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经查,由于璧山区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长期保持在800人左右,已超出璧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容纳能力,因此,你医院已成为璧山区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预防肇事肇祸的必需医疗机构,承担了一定社会责任。鉴于你单位医疗废物、废水等经合理处置,未造成实质的环境污染后果,你单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