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047 | [ 发文字号 ] | 璧环不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不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219753458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康宁路2号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璧山环(监)字【2024】第WT073号),你单位2024年10月14日生产废水排放口pH值为9.3,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0.3个pH值单位(呈碱性)。你单位行为已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2024年10月14日对pH超标的情况立即整改,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10月15日pH值排放达标。根据重庆渝法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2日废水监测达标。你单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