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104 | [ 发文字号 ] | 璧环催〔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璧环催〔2025〕2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璧环催〔2025〕2号
被催告个人:彭敏
身份证号:510************614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画眉村3组**号附*号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重庆市璧山区画眉村3组97号附1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收集、处置含有盐酸、硫酸、工业用甲酸等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从事经营活动,共计1.39吨。你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4〕26号),对你单位罚款壹拾万元。
你于2024年9月6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4〕26号)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4〕26号)确定的义务。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耘帆,电话:41560455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附4号,邮政编码:402760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