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126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9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2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仁善宠物医院中心(周德荣:510************672)
经营者:周德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20MACQJM9549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登云路29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DR室1台动物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3年10月投入使用。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1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2024年11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周德荣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DR室1台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存在。
4.璧山区仁善宠物医院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了,违法主体是璧山区仁善宠物医院中心。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4〕5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4〕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认为:
1.你单位DR室1台动物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3年10月投入使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024年12月11日,你单位的动物DR室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渝环辐证【240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及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