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1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4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催告单位:重庆振勤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有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DBC4PE04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凉风村六组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重庆市璧山区画眉村3组97号附1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擅自将含有盐酸、硫酸、工业用甲酸等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提供给无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人彭敏从事经营活动,共计0.4吨。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4〕34号),对你单位罚款陆拾万元。
你单位于2024年9月9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4〕34号)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4〕34号)确定的义务。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均未能向你单位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璧环催〔202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熊耘帆,电话: 41560455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附4号
邮政编码:402760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