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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169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5〕1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15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晖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DDR58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29号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研磨清洗废水在转运过程中被打翻,流入厂区雨水井,并使用自来水冲洗。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有效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治污水进入雨水井,也未及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30日对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2025年1月6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4】第WT085号);

3.2025年1月17日对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孙阳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应急预案;

证据1-4证明,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的研磨清洗废水在转运过程中被打翻,流入厂区雨水井,并使用自来水冲洗。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有效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治污水进入雨水井,也未及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

5.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2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你单位的研磨清洗废水在转运过程中被打翻,流入厂区雨水井,并使用自来水冲洗。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有效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治污水进入雨水井,也未及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我局对你单位现场复查情况,你单位当天已清理雨水井内乳白色废水,废水未流入市政雨水管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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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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