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291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16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启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30875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狮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施工的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曙光湖智造城区域交通工程(三段二工区)项目部3台挖机正在作业且扬尘较重,现场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王跃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4月18日你单位施工的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曙光湖智造城区域交通工程(三段二工区)项目部3台挖机正在作业且扬尘较重,现场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
4.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4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2025年4月18日你单位施工的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曙光湖智造城区域交通工程(三段二工区)项目部3台挖机正在作业且扬尘较重,现场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经查,你单位于事发当天完成了整改,对挖机作业点用洒水车进行降尘,其他作业点采用喷淋、洒水等湿法作业控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