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292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17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科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光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4YWNXJ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1幢2单元1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5日,你单位停产清理部分镀槽时,误用未稀释浓硝酸进行清理,浓硝酸加入后与镍发生浓硝酸雾,经镀槽侧边抽风装置进入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出黄色烟雾。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向我局如实报告。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营总监刘海燕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8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药剂投加记录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4月25日,你单位停产清理部分镀槽时,误用未稀释浓硝酸进行清理,浓硝酸加入后与镍发生浓硝酸雾,经镀槽侧边抽风装置进入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出黄色烟雾,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向我局如实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
4.重庆科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科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2025年4月25日,你单位停产清理部分镀槽时,误用未稀释浓硝酸进行清理,浓硝酸加入后与镍发生浓硝酸雾,经镀槽侧边抽风装置进入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出黄色烟雾,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向我局如实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经查,该单位于2025年5月7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实报告了黄色烟雾时间的起因和缘由,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整改,对涉事工人进行了教育和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