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1-00431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1〕4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7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1〕41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1〕4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佰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学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7MA6099HC88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黛山大道777号2号厂房
我队于2021 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重庆佰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沿用重庆市璧山区裕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环保手续的函》、《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