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562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4〕5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5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个人: 程春
身份证号: 5100232********8011
工作单位: 重庆市宝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29号3号厂房
我队于2024年10月21日对重庆市宝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取该单位部分检验报告,发现该单位2024年8月30日出具的渝C998N9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及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渝AE788P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中显示以上车辆尾气工况检验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原因是以上车辆是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经调查以上车辆驱动模式实为两驱。该单位的检验行为无法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你作为重庆市宝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环境违法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 2024年10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 2024年10月2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技术负责人罗瑞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 2024年10月24日对该单位提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
- 2024年11月14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程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该单位2024年8月30日出具的渝C998N9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及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渝AE788P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中显示以上车辆尾气工况检验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原因是以上车辆是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经调查以上车辆驱动模式实为两驱。该单位的检验行为无法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你作为重庆市宝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环境违法法律责任。
5.重庆市宝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程春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5证据违法主体是程春。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机动车检验,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