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57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4〕5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9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 璧山区仁善宠物医院中心
经营者: 周德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20MACQJM9549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登云路296号
我队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DR室1台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 2024年11月1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 2024年11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周德荣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 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DR室1台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存在。
- 璧山区仁善宠物医院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璧山区仁善宠物医院中心。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