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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596 [ 发文字号 ] 璧环改〔2024〕6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晏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094944108F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三食堂           

我局于20241031日对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所经营的重庆市璧山区机电职业技术大学三食堂正在从事餐饮服务,厨房产生的油烟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楼顶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但厨房内油烟收集管道下方有接油盘,盘内有油污,油烟未完全有效收集,未保证油烟净化设备正常使用。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现场视听资料》;
  2. 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晏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11月1日提取的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油烟净化设施运行台账》;

证据1-3证明,2024年10月31日,你单位所经营的重庆市璧山区机电职业技术大学三食堂正在从事餐饮服务,厨房产生的油烟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楼顶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但厨房内油烟收集管道下方有接油盘,盘内有油污,油烟未完全有效收集,未保证油烟净化设备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存在。

  1. 2024年11月1日提取的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油烟净化设备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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