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106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大可动物医院
经营者:周宇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7E6KLY17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8号附5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手术室自2022年3月开始从事动物腹腔手术,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手术室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11月20日、12月20日、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宇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提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竣工验收技术咨询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手术室自2022年3月开始从事动物腹腔手术,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手术室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大可动物医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大可动物医院。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对手术室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