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107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3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四川三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100MA62L2YQ94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16层1605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运维的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云雾山隧道进口的成渝中线重庆段站前项目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维的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云雾山隧道进口的成渝中线重庆段站前项目污水处理站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显示,2024年11月22日该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污水pH值为9.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呈碱性)。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4年12月5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4】第WT079号);
3. 2025年1月9日对你单位现场管理唐可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5年1月9日提取《新建成渝中线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1-4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维的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云雾山隧道进口的成渝中线重庆段站前项目污水处理站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显示,2024年11月22日该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污水pH值为9.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呈碱性)的违法事实存在。
5. 2025年1月9日提取的四川三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四川中铁二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隧道废水处理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三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