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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108 [ 发文字号 ] 璧环改〔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2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晖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MA5U6DDR58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29号2号厂房           

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研磨清洗废水在转运过程中被打翻,流入厂区雨水井,并使用自来水冲洗。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有效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治污水进入雨水井,也未及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12月30日对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月6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4】第WT085号);

3. 2025年1月17日对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孙阳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应急预案;

证据1-4证明,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的研磨清洗废水在转运过程中被打翻,流入厂区雨水井,并使用自来水冲洗。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有效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治污水进入雨水井,也未及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

5. 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宝烨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废水外泄行为,清理雨水井内废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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