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293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7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顺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05122276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铬山路19号(3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根据2025年5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3号)显示,你单位2025年4月28日DA003综合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32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标准1.32倍。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2025年5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3号);
3.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管理部经理徐杭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5月14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电子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等。
证据1-4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28日DA003综合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32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标准1.32倍的违法事实存在。
5.重庆顺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顺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