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294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9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源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N0D52T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创新二路103号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机加车间存放有2桶废油(规格为180KG/桶,废桶容积约4/5),根据你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废油为危险废物,应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内。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栋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车间工人朱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验收保护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
证据1-4证明,2025年5月28日你单位机加车间存放有2桶废油(规格为180KG/桶,废桶容积约4/5),根据你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废油为危险废物,应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内的违法事实存在。
5.重庆市源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源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