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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3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2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计划统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区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精准规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二、工作任务

2024年,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年度抽查结果公开率达到100%,抽查事项清单做到年度全覆盖。参与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

(一)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对被抽查对象的下列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均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自然保护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二)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全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差异化管理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按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污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要及时对被检查对象的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建立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三)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按部门岗位、业务专长等分类标注,动态更新人员岗位变动情况。探索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但不限于被委托(授权)单位、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随机抽查中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四)分类实施随机抽查。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时,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

(五)科学设定随机抽查频次。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等,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其中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低于1次。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度或月份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存在严重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同一年度中已由市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依据监管职责、监管重点、风险隐患、行业类型和工作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时间、抽查比例和抽查对象数量。年度抽查计划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制定、上报和公示工作,以确保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六)依法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在规定的平台公开。根据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作出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方式进行表述。检查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三、任务分工

涉及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相关科室(站、队,下同)均参与随机抽查工作,根据职责发起对应抽查事项。相关科室要全力配合,共同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执法支队:牵头随机抽查工作。负责移动执法系统(包含双随机工作)的运维和安装操作培训;协调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分类标注,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分类标识;根据抽查事项抽取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督促相关科室完成抽查工作。制定和参加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负责发起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类、环境安全类等抽查工作,专业性检查可邀请专业科室人员参加。配合其他科室发起的抽查工作。

行政审批科:发起环境审批类抽查工作,根据抽查事项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

水生态环境科:发起水污染防治类抽查工作,根据抽查事项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

大气环境与园区管理科:发起大气污染防治类抽查工作,根据抽查事项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

辐射与土壤生态环境科:发起辐射、土壤及固危废污染防治类抽查工作,根据抽查事项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

自然生态保护科:发起自然生态保护类抽查工作,根据抽查事项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

各发起科室要完善并及时更新被检查对象名单,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如实记录、责成整改并核查整改情况;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移交执法支队。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处理。系统的录入(包括检查和整改情况)和检查资料的保存由发起科室负责。

四、工作要求

2024年,行政执法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情况被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考核。为此,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和系统操作技能。每年年底前,应制定下一年度抽查计划,拟定抽查事项、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并录入系统;年度工作中,若上级要求超出计划,可实时予以调整。现场检查时,应按要求着当季执法服(暗查暗访等特殊情况除外),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和检查目的,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附表:璧山区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4126

附表

璧山区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发起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抽查

频次

抽查

比例

抽取对象

数量(家)

备注

1

水生态环境科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是否有排污许可证;

2.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审批;

3.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4.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全区城市、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涉水重点工业企业

1次/年

100%

22


2

大气环境与园区管理科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

2.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涉气重点企业

1次/年

100%

18


城区重点区域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

1次/年

20%

6


重点区域内油库加油站

1次/年

50%

6


3

辐射与土壤生态环境科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情况

1.是否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

3.是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次/年

1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

1.是否按照《土壤法》第59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是否及时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数据、调查报告等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初步名单)

1次/年

1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1.是否按经营许可类别、规模规范经营活动。

2.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规范的贮存设施并分类分区规范贮存。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次/年


100%


不少于15家


2.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1.辐射源基本情况。

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3.法规执行情况。

4.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1次/年

检查对象,每年抽查20%;


检查对象约12家。


4

自然生态保护科

告知承诺制

环评报告质量

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是否存在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自然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以市局下发的卫星遥感疑似点位实地核查归属为准。

1次/年

100%

以市局下发数量

为准


5

行政

审批科

告知承诺制

环评报告质量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编制人员履职情况等。

在璧注册并从事告知承诺制环评编制技术服务的环评单位

1次/年

100%

2


排污许可证

核发质量

排污许可证填报质量情况,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职情况等。

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1次/年

10%

33


6

执法支队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档案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必要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公开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突发水环境事件、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风险源单位。

不低于1次/年(根据工作要求开展)

根据工作要求确定

根据工作要求确定




4.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备案承诺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降级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5.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和证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6.产排污状况、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动态检查对象名录库

1次/季度

重点环境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对全区25%的区控以上重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抽查。一般环境监管对象:被抽查单位数量为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特殊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

548家(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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