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璧山区鼓励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璧山区鼓励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书面(传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
联系人:胡俊辉
联系电话:85282710
传真:41421277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璧山区鼓励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调动我区商贸行业限下个体工商户发展成为限上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整合运用各种政策激励措施,促进商贸行业发展壮大、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行业,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认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纳入我区统计联网直报范围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具体标准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若统计报表制度认定范围发生变化则随其变化。
现行升限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设立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对新增限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且在库超过两年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产业扶持专项补助。
第六条 符合扶持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入库两年后,向所属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区商务委进行初审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兑现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补助政策的,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只享受一次。对以更换名称、重新注销注册、退库再入库等方式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助的市场主体,由所在镇街负责追回补助资金,并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上级或其他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升限有更优惠的政策,从优执行。凡涉及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政策交叉时,不重复享受,按照政策有关规定从高或从优执行。
第九条 鼓励各镇街通过各种方式新增、保有限上个体工商户。结合每年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对各相关单位下达指导性计划,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对镇街的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最终解释权归区商务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