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璧山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璧山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书面(传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
联系人:胡俊辉
联系电话:85282710
传真:41421277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璧山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工作,鼓励广大市场主体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商贸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工作,由区商务委牵头负责。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
(一)对市商务委认定的重庆首店及以上层级的市场主体,按照投资额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投资额2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奖励5万元;
(三)对获得“钻级酒家”的市场主体,三钻级奖励5000元;四钻级奖励1万元;五钻级奖励2万元;白金五钻级奖励5万元
(四)对获得“星级农家乐”的市场主体,四星级奖励3000元;五星级奖励5000元;
(五)对获得“绿色饭店”的市场主体,奖励2万元;
(六)对获得“绿色商场”的市场主体,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获奖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向区商务委申请。经区商务委审核、公示,区政府审定等环节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注册在璧山区区内的市场主体。同一品牌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的,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在获奖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列举品牌内容的,经研究后,参照本办法,按照相应等级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出台之日前评选成功的市场主体,复审通过后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