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动态

智能机器人形象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征求《璧山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2-27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璧山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书面(传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9日。

联系人:胡俊辉

联系电话:85282710

传真:41421277

附件:《璧山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璧山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品牌培育工作,鼓励广大市场主体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璧山区内且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对获得以下称号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

1. 对通过市商务委首店认定的市场主体,按首店层级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S级品牌首店奖励不超过20万元;A级品牌首店奖励不超过10万元;B级品牌首店奖励不超过5万元;C级品牌首店奖励不超过2万元;D级品牌首店奖励不超过1万元。

2.对品牌/产品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奖励不超过20万元;品牌/产品获得“重庆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奖励不超过5万元;

3. 对品牌/产品获得“钻级酒家”的市场主体,三钻级奖励不超过5000元;四钻级奖励不超过1万元;五钻级奖励不超过2万元;白金五钻级奖励不超过5万元;

4 对品牌/产品获得“绿色饭店”的市场主体,三叶级奖励不超过5000元;四叶级奖励不超过1万元;五叶级奖励不超过2万元;

5. 对品牌/产品获得“星级农家乐”的市场主体,四星级奖励不超过3000元;五星级奖励不超过5000元;

6. 对品牌/产品获得“绿色商场”的市场主体,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凡申请本办法奖励的市场主体,应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向区商务委申请。经区商务委审核、公示,区政府审定等环节无异议后,兑现奖励。第五条如同一市场主体名下多个品牌/产品获得第三条认定/称号/奖项的,该主体可分别享受相应各品牌/产品的奖励。同一品牌/产品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认定/称号/奖项的,以获得的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前次获得的认定/称号/奖项较低、后次获得较高的,可补发奖励金额的差额)。同一品牌/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如同一品牌/产品根据本区、重庆市或国家的其他文件规定,可享受财政性质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奖励/补贴/奖补/扶持/鼓励等名目)的,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前次获得的认定/称号/奖项较低,后次获得较高的,可补发奖励金额的差额。第七条申报奖励的市场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 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3. 近3年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第八条在认定/称号/获奖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市场主体,区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第十条未纳入本办法列举认定/称号/奖项内容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应等级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就已认定/评选成功的产品/品牌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复审(复核)的,均可按本办法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