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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58W/2023-00009 [ 发文字号 ] 璧商发〔2023〕24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3-10-13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鼓励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璧山区鼓励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文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璧山区鼓励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调动我区商贸行业限下个体工商户发展成为限上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整合运用各种政策激励措施,促进商贸行业发展壮大、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行业,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认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我区统计联网直报范围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具体标准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若统计报表制度认定范围发生变化则随其变化。

现行升限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设立商贸行业个体工商户升限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对新增限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且在库超过两年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产业扶持专项补助。

第六条 符合扶持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入库两年后,向所属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区商务委进行初审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兑现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补助政策的,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只享受一次。对以更换名称、注销后注册、退库再入库等方式骗取补助的市场主体,由所在镇街负责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上级或其他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升限有更优惠的政策,从优执行。凡涉及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政策交叉时,不重复享受,按照政策有关规定从高或从优执行。

第九条 鼓励各镇街通过各种方式新增、保有限上个体工商户。结合每年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对各相关单位下达指导性计划,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对镇街的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区商务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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