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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66P/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发布日期 ] 2025-08-20

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统计调查全流程 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文件

璧统发〔20255

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统计调查全流程

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统计调查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结合全区统计工作实际,现将制定的《重庆市璧山区统计调查全流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  

                                202578

重庆市璧山区统计调查全流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政府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统计数据生产过程,切实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重庆市统计调查全流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统计规章制度,结合璧山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包括贯彻执行的国家和重庆市统计调查项目和实施的自建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统一规范、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用性、经济性、可比性、协调性和可获得性等九个方面,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衡量和评价。

(一)真实性。真实性要求统计源头数据必须符合统计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有依据、可溯源。侧重于对基础数据质量的评价。

(二)准确性。准确性要求统计数据的误差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能够为形势判断、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提供可靠依据。侧重于对统计数据生产科学性的评价。

(三)完整性。完整性要求统计数据应当全面完整,统计范围不重不漏,统计口径完备无缺。侧重于对统计数据全面系统反映客观实际程度的评价。

(四)及时性。及时性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在符合统计科学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从调查到公布的时间间隔。侧重于对统计数据生产效率的评价。

(五)适用性。适用性要求统计数据能够最大限度为用户所用,统计指标紧跟时代发展、切合统计需求。侧重于对统计用户满意度的评价。

(六)经济性。经济性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尽可能降低成本,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侧重于对统计数据成本效益的评价。

(七)可比性。可比性要求统计数据应当连续、可比,不同时间、空间数据生产使用规范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侧重于对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的评价。

(八)协调性。协调性要求统计数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各总量数据、结构数据相互之间高度匹配。侧重于对统计数据间逻辑关系的评价。

(九)可获得性。可获得性要求多渠道、多方式公布统计数据,同时公布相应的统计制度方法,加强数据解读,满足社会需求。侧重于对统计服务质量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是对统计调查项目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包括确定需求、调查设计、审批管理、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发布与传播、统计分析、项目评估等十个环节。

第五条统计质量管理实行区级统一领导、分级分行业管理的原则。区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全区统计调查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各镇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依据本办法,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市区两级地方调查项目业务流程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确定需求

第六条准确把握用户需求。各级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为主,根据区委、区政府以及社会其他调查需要,开展用户需求分析和评估,提出实施调查项目具体的、分阶段(分环节)的目标、预期结果和项目负责部门。在资源约束条件下,充分考虑必要性和重要程度,优先满足最重要的统计需求,并及时向用户反馈评估结果。

第七条深入分析数据来源。各级各相关部门根据统计目标,梳理当前数据资源,包括现有统计调查数据、行政记录、地理空间信息和大数据资料,对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和连续性等进行评估,确定现有数据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提出填补数据缺口的方式,以及拟新增或者修订的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概要。

第八条科学制定项目计划。各级各相关部门根据拟新增或修订的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目的、调查任务、进度要求、职责分工以及人财物和技术等保障条件,科学制定拟新增、修订调查项目计划。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用户代表开展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论证,保证项目计划符合用户需求,切实可行。

第九条定期开展计划评估。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与统计用户的交流和沟通机制,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及时根据新情况、新需求调整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并反馈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调查设计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国家统计调查内容。

第十一条规范统计调查设计。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负责部门根据统计目的准确确定统计调查范围,保证调查单位概念清晰、定义准确,基本单位名录库、抽样框全面完整、不重不漏。根据统计需求合理设计统计调查内容,统计调查表式结构合理、内容简洁、便于填报,指标名称规范统一,指标解释通俗易懂,指标计算方法科学合理。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综合利用多种调查方法,合理安排调查频率、调查时间和调查方式,注重成本效益,减轻调查负担。

第十二条 做好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和维护管理。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负责部门对数据采集手段、数据采集过程、数据处理方法、数据评估方法进行设计,通过严格周密的测试评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上,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采用联网直报方式直接获取调查对象基础数据的,不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确需新建或修订的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申请表、统计调查制度及公布的制度主要内容等。

第十四条规范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区统计局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区统计局新建或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十五条及时公告批准项目。区统计局及时将相关部门申报的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制定机关,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区统计局定期开展区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并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任务部署

第十七条统一发文布置工作。区级地方调查项目负责部门在实施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前,应按规定正式印发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及配套的调查制度,调查表(问卷)应标明文号、表号、有效期等法定标识。

第十八条落实统计调查保障。区级地方调查项目负责部门实施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做好信息提供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向社会购买统计调查服务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区级地方调查项目负责部门开展单位统计调查时,统一使用统计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确定统计调查单位。

第二十条做好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支持。区级地方调查项目负责部门若使用统计系统统一制定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应及时反馈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协助统计部门做好修改、完善工作。对需自建数据采集处理平台的,按照统计业务数据采集处理需求,提前搭建好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做好统计基础信息加载、管理权限和报表分配、系统测试等工作,保证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能够按预期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做好业务培训。区级地方调查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会议、网络、视频等方式,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调查制度或调查方案、调查技巧、软硬件操作以及数据审核评估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保证培训效果。

第六章数据采集

第二十二条事前告知调查对象。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实施调查前,应将调查主要内容、相关注意事项和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等,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电子邮件、公告、会议等方式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做好名录库管理。区统计局全面加强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单位真实唯一、指标完整、数据准确。要按照统计调查方案或制度,以及调查对象的管理规定,按时将调查所需的基础名录信息提供给负责调查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规范采集数据。各级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或调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开展数据采集,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督促调查对象按时上报数据,检查调查对象的全面性和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如遇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消亡、不配合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调查对象变化情况反馈给区统计局。调查对象为联网直报企业或以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的,由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填代报代修改;调查对象数据需调查员现场采集的,调查员认真核实调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照和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上报内容经调查对象确认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五条 审核原始数据。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基层指标逻辑审核关系,明确审核方法和重点指标审核要点,提出各级专业数据初步审核工作要求,监控数据采集进度,牵头开展数据初步审核。区统计局按照“即报、即审”原则,及时接收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始数据完整性、逻辑性和奇异值等初步审核,并做好情况记录。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逐级退回原调查对象,由调查对象修改后重新上报,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二十六条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各级各相关部门严格依照《璧山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针对源头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凭证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规范企业统计基础资料。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指导调查对象依法依规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电子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导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按时保质上报数据。各级各相关部门应规范数据上报工作要求,督促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数据上报和初审工作,并及时报告数据波动或异常情况。

第七章数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做好数据审验。各级各相关部门牵头开展基层数据审核、查询工作,明确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要求,规范审核流程,依规审核、查询数据。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工作环境下,通过计算机审核、人工审核等方式,对数据的匹配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对录入、编码、归类等方面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格式和报送流程,验收和报送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和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及时处理反馈问题。对有问题的数据,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的疑点和问题,按规定及时退回统计调查对象或数据提供单位核实修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上报。如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由原调查对象核实修正,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三十一条依规加工汇总和分析数据。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制度要求处理和加工基础数据,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表,强化对数据加工处理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保证数据处理的时效性。加强对数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分组数据和汇总数据的比对分析,对出现的问题数据进行核实,对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修匀。当统计标准、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时,应依据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协调性,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二条避免人为干扰。区统计局将通过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加强信息技术防控、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在数据处理时排除人为干扰,保证数据质量。

第八章数据评估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数据评估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严谨的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和工作制度,根据专业和地区特点,合理制定数据评估规则,明确评估职责,确保评估过程规范统一、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区统计局按照市统计局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科学、规范、统一开展全区以及分镇街、分行业、分专业数据质量评估,依据相关规定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规范数据反馈。区统计局根据数据管理权限,按照规范的流程、内容、频率和时间,向镇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最终数据,同时做好数据反馈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六条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各级各相关部门按时按要求对统计资料(包括纸质、电子、新媒介)进行分类、备份、整理归档。统计资料的保管场所和存储环境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九章数据发布与传播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发布流程和审批制度,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不得越权、越级发布,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数据公布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做好数据发布解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说明和解读工作,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敏感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形成正确舆论导向。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公布修订结果,并对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避免数据误读。

第三十九条拓宽发布渠道。各级各相关部门发布重要统计数据时,要充分运用官方网站、统计出版物、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统计数据,保证用户获取统计数据的公平性、便捷性。

第四十条加强舆情监测。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通过网站、电话、信箱、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开展舆情监测,及时纠正对统计数据的错误解读和不当使用,及时妥善应对统计舆情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回应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十一条做好综合统计数据管理。区统计局严格按照《重庆市统计局综合统计数据管理办法》《“重庆数据”宏观数据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数据资源入库、使用和发布工作。

第十章统计分析

第四十二条选好分析题目。各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统计用户的需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一些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确定统计分析题目,以满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统计分析的新需求。

第四十三条深度挖掘和分析数据。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利用各级统计资料库和各类统计分析方法,加强对统计数据分析加工,挖掘开发实用的统计数据,拓展统计分析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保证统计分析的科学性。

第四十四条丰富统计分析产品。各级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统计咨询服务作用,加强统计分析产品的开发,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统计分析产品,努力满足各类用户差异化的统计需求。

第四十五条规范统计分析产品的使用和发布。各级各相关部门对提供统计分析产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统计分析数据要来源可靠、方法要科学有据、观点要客观明确。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产品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

第十一章项目评估

第四十六条科学制定项目评估计划。区级地方调查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评估内容、流程和职责分工,并制定评估计划。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评估,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七条规范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区级地方调查项目负责部门采用事中与事后评估、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从统计人员、调查对象、统计用户等多个角度,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全流程各环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保证评估过程科学严谨。

第四十八条客观评价项目执行效果。区级地方调查项目负责部门按时完成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质量作出客观评价,指出制度方法、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继续或停止调查的建议,重新进入确定需求环节,保证评估结果科学实用。

第十二章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璧统发〔2023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办公室                     2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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