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58268XL/2024-00005 | [ 发文字号 ] | (璧)文综罚字〔2023〕34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3 |
重庆市青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变更经营场所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34号
当事人:重庆市青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681454648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荣清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19号3幢
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吴海涛(22002021026)、邬杰波(22002021028)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后,对璧山区弘旭纸箱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正常营业中,检查发现该厂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19号3幢,其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518号(2号厂房)。
重庆市青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变更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的,涉嫌印刷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法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做出以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相摄像取证;3.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初步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照片共计2张。
2023年12月1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12月15日上午,法定代表人刘荣清接受调查询问,提供并确认了刘荣清身份证复印件1张。提供了在12月5日抽查产品(套缸CYLINDERSET)的商标注册证、纸箱采购合同、商标委托书、重庆楷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复印件各1份。
经查:重庆市青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底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518号(2号厂房)搬迁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19号3幢。至今未到原批准部门变更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3.刘荣清身份证复印件1张;4.刘荣清调查询问笔录1份;5.产品(套缸CYLINDERSET)的商标注册证、纸箱采购合同、商标委托书、重庆楷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
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3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月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