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58268XL/2024-00019 | [ 发文字号 ] | (璧)文综罚字〔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1 |
璧山区立翰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旷宏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4〕6号
当事人:璧山区立翰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旷宏春)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3TBM3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旷宏春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山路6号附9号
联合检查中,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吴海涛(22002021026)到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后,在璧山区立翰文具店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在检查中发现:场所内摆放有物品“奖状”贴纸两盒,在检查其内在物品内容时,发现有“奖状”上写有“聋的传人”等内容,在随机抽查图书中发现“海底小纵队”、“旺旺立大功”简笔画共七册,其图书封面上有“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其背面出版发行为“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其图书正、反面上出版发行均不一致。
当事人出售的物品“奖状”贴纸上的内容涉嫌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出具《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2.《证据先行保存物品清单》;3.并当面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4年2月2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被委托人刘时兵接受调查询问,称以上产品是用于售卖,对于产品并未进行拆封查看,并不清楚“奖状”贴纸卡片里面有“聋的传人”等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文字。
经查:璧山区立翰文具店出售的“奖状”贴纸是在朝天门批发市场进的货,因为当时并不知道该产品是否好卖,当时在进货时并没有拿多少,就只有两盒左右,属于拿回来进行试卖,当时也没有要批发商出具销售清单,对于产品并未进行拆封查看,并不清楚“奖状”贴纸卡片里面有“聋的传人”等内容,案发时未售卖该产品,认定无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物品“奖状”贴纸内产品内容复印1份;3.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旷宏春和刘时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5.委托书1份;6.《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保存物品清单》1份;7.刘时兵调查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符合一般处罚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4〕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3月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奖状”贴纸2盒。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