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5-00092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5〕8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惠中小莉大药房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惠中小莉大药房(个人独资)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丁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小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R3HR8J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5年2月6日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与《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员工郭相恕为周厚芬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重庆市璧山区惠中小莉大药房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88元;(2)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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