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5-00142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5〕17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发布日期 ] 2025-10-23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璧山曾绍泽诊所

被处罚对象:重庆璧山曾绍泽诊所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191 20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绍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500227MA5YTKK077

        2025710日,你诊所执业助理医师赖元容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 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的相关规定,对你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 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 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0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