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2-0011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0 |
以案释法:重庆某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人员采取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重庆某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2.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人员蒲某某、袁某某等两人采取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措施。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和《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ZY019A)”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人员蒲某某、袁某某等两人采取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和《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ZY085B)的规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000(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000(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规定, 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思考建议:
1.职业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的界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对工作场所进行现状评价:一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二是从未做过现状评价的;三是发生了职业病的。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从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 2 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 5 千元至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 3 至 5 人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 1 万元至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 6 人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 2 万元至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某公司涉及人数2人,故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