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2-001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0 |
以案释法:某中医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8日,卫生监督执法员对重庆璧山某中医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中医诊所不能提供其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报告,涉嫌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中医诊所正常开展诊疗活动,按规定对机构内物表、空气等进行了消毒并有记录,但不能提供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报告,该中医诊所店长徐国虎认为其为中医诊所,不需要开展这些检测。
该中医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及《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过对案件调查结果审查、合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审批后,决定予以该中医诊所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向该中医诊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中医诊所于当日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案结案。
法律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D004A,违法情节“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裁量标准“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思考建议
(一)关于中医诊所,不应诊所性质及种类的不同,在执行国家法律规定中搞特殊,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执业。
(二)建议加强对中医行业的教育与管理,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