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2-000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4-07 |
以案释法:刘某(中医医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0日,重庆市XX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员检查发现:刘某(中医医师)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及相关备案审批手续,在重庆市璧山区璧X街道龙X山路65号举办中医馆,通过为患者开具中医处方等方式开展诊疗活动。案件于当天受理,并于2021年5月25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龙梭山路65号举办中医馆(中医诊所),未经备案,从2021年5月15日至20日,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所得收入268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医诊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医诊疗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通过对案件调查结果审查、合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审批后,决定予以刘某(中医医师):1.没收违法所得268元;2.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5日,重庆市XX区卫生健康委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当日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案结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思考建议
(一)中医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的思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中医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相关技术服务活动,有很大部分执法人员不容易区别,甚至有一定的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诊疗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对中医药的专业活动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但中医医师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活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但中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或者开办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使用相关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不具有创伤性、侵入性和高危险性的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并提供保健咨询、调理和药膳等技术服务,具有合法性,应与非法行医进行区别。
(二)建议完善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配套法规,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卫生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