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以案释法:重庆某区某中医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26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重庆某区某中医诊所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生诊疗桌上放置一瓶使用过的中光75%免洗手消毒凝胶,生产批号20220829,瓶身标注“开:8:00 1/8,止:8:00 1/9”的字样。该诊所涉嫌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 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立案,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重庆某区某中医诊所中光75%免洗手消毒凝胶,生产批号20220829,未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的行为,系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 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CR150A,给予该中医诊所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思考建议
消毒是传染病防治的关键环节,容不得半点马虎。有效的消毒产品是有效消毒的前提。该中医诊所使用已过有效期的消毒产品,看似一时的工作疏忽,实则是对日常工作的懈怠。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提高守法意识,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清洁、消毒的人员掌握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消洁、消毒。医务人员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严格落实消毒产品使用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