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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5-001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16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重庆市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的公告


因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重庆市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签订了书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重庆市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卫生监督所)在璧山区行政辖区内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权,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给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二)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三)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四)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必要的协助性事务。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璧山区行政辖区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措施):

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卫生健康领域医疗管理、传染病防控、职业病防治、公共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依职责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卫生健康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核实、查处和反馈。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3.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3.对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等情形需调整委托职责及期限时,双方另行协商并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五、其他事项

受委托单位指导镇街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工作。  

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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