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查获3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每年农历春节都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不少人只顾盯着销售烟花爆竹的利润而忽略了销售烟花爆竹可能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行为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
2021年2月,璧山区应急局接举报,查获叶某某、王某某、蔡某分别在璧山区来凤街道、大路街道、璧城街道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叶某某等三人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而在其门店销售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璧山区应急局对叶某某等三人分别作出了罚款2~3万元,没收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和剩余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另外,拟对向蔡某提供烟花爆竹人员谭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1.8万余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璧山区应急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且具备相应安全条件才能销售烟花爆竹,否则就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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