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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这些人群5月1日起医保参保缴费服务有新变化

日期:2021-05-06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从2021年5月1日起以下人群的医保参保缴费服务有新变化:

一、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保信息变更全国及时更新

1.大中专学生应依法参保,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按开学当年度普通居民医保标准预缴。

2.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终止参保关系。

3.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

二、新生儿参保不仅是随母参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独立参保: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下半年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不独立参保: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三、退役军人及配偶三个月内接续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

1.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3个月内按我市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我市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四、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得到有效衔接

1.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按我市规定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其结束短期务工与参加居民医保在同一年度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在不同年度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后享受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人员退休时可以转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1.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与单位协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也可自愿与单位终止医保关系,转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2.自退休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个人身份参保手续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对3个月后办理手续的,待遇等待期按新参保人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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