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局: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
一、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5号)文件要求,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加盖两个单位公章并作说明);
8、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需提供冷链设施设备清单。
二、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基本要求
1、按照属地原则,符合试点范围的医疗保障定点药店自愿申请国家谈判药品零售药店定点资格;
2、至少与2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3、要求经营场所为独立门面,店面内设置专门的医保谈判药品经营区域,具备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等专用区域,并有明确标识;
4、可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有全市范围内医保谈判药品冷链配送服务能力,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如恒温冷库、冰箱等各种必要设备,具备全程冷链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范,由专人提供配送服务,确保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准时送达,以确保病人在医疗操作规范时间内完成药物使用;
5、承诺并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价格。
6、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以及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