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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45396N/2022-00006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22〕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发布日期 ] 2022-06-03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 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单人单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6元;多人混检统一降至每人份不高于3.5元。检测项目价格含检验相关的试剂等耗材,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同步调整完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含单、混检)的医保报销属性及报销限制,具体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降至不高于2/人次;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费用总额的封顶标准降至不高于6/人次。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同步调整完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盒的医保报销属性及报销限制,具体详见附件12

三、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测服务的,需降低计费标准。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六、涉及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其他相关事项,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2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2531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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