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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7773/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璧八塘综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八塘镇
[ 成文日期 ] 2025-03-04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重庆同济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0092696F,法定代表人:冯帅,住所: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敢英村

2025年02月21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 发现当事人在八塘同济 泡沫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 2025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停用消防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照片、笔录

2025年2月21日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璧八塘综罚告字〔2025〕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重庆同济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在八塘同济泡沫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 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缴款,支持“手机支付”和“银行柜台缴款”2种缴款方式。

1、手机支付: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手机支付” 可在线缴纳罚款。

2、银行柜台缴款: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银行柜 台缴款”后,获取20位缴款码提交给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 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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