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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2323/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健龙府发〔2024〕16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健龙镇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龙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健龙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村用水户协会,机关各站、办、所、中心、大队,区级相关延伸机构:

《健龙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人民政府  

                                                 2024115日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人民政府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效益长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健龙自来水厂供水延伸工程和丁家自来水厂供水延伸工程(鱼洞村用水户协会);分散式供水工程包括新石村等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各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户,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明晰产权归属,落实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良性运行和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建后运行监管、考核。

第六条 各村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协会负责人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各村用水户协会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切实担负起管护职责,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安全管理、资产管理、水质监测、水费收缴、档案整理、信息填报工作和根据漏水率、水费收缴率、巡查管护情况、资料整理、水价执行、满意度、饮水安全信访、水管员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村用水户协会可聘用专(兼)职水管员1名。

水管员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水管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卫生健康相关要求,并具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水管员具体负责管网日常巡查、维修、抄表、收费和用水户协会交办的其它等工作。

第八条 水管员人员经费由区水利局在区级专项基金中给予部分补贴。补贴标准为:管理的农村用水户达到600户(含)以上的补助2000/村·月,600户以下400户(含)以上的补助1600/村·月,400户以下的补助1200/村·月;其中对应标准的60%部分为基本补助,40%部分为考核补助。每季度末由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村、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对水管员该季度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申报区级补贴,区水利局核定资金后划拨给用水户协会,由用水户协会按时发放到各水管员。

第九条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供水管网和设施确权登记颁证,是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表以后入户表以前的供水管网和设施进行清理、核查、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村供水管网和设施明确给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盘活经营权,让村(社区)实现权责统一,增强村集体和村民管水用水的主体责任意识。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把管网设施关系明确,把管理责任界线划清,有效化解管理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要以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推动全镇用水户协会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实行实体化运营,建立协会管理区域内供水设施管理台账,发动群众主动维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主动缴费,实现农村“以水养水”良性循环。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各用水户协会根据供水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岗位和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进行考核。

(二)各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信息填报、财务报表和运行工作日志等,资料要完备真实并有专人管理。

(三)各用水户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新增用水户(管网、水表、水龙头、安装等)以用水户协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收费标准。

(五)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计量水表配置管理,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六)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和用水户回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由用水户协会制定章程进行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季清季结。每季度定时抄表缴费,抄表数必须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水户,用水户接到水费通知核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根据供水合同约定限制供水;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收缴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水费实行季清季结制。

(一)抄表计量

1.健龙自来水厂供水延伸工程的总表由各村水管员与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共同抄表计量,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完成;各村水管员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完成分表、户表的抄表计量,村用水户协会根据镇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将水费缴纳到镇财政所。

2.健龙、龙江场镇的抄表计量由健龙自来水厂自行负责。

(二)水价核定办法

本款水价核定办法适用于健龙自来水厂供水延伸工程和丁家自来水厂供水延伸工程的用水户;健龙、龙江场镇供水水价按照健龙自来水厂水价标准执行;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村用水户协会自行核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1.农村居民用水核价办法

农村供水的用水户按照“两部制水价”进行缴费,本条所称的用水户为纯农村居民用水和场镇内纯居民用水。

1)基本水价:2/户·季度,收费对象原则上为所有用水户。

2)计量水价

①按照经核定的执行水价3.22/吨。

②阶梯水价:以用水户核定的户籍人口为基础,按照2/人·月的标准进行核定,当用水量在此范围内时,按3.22/吨的标准计量收费;当用水量超过此范围时,超出部分执行核定全成本水价4.26/吨。

③分摊水价:漏水率超出20%部分由用水户协会自行商定分摊。

2.非居民用水核价办法

1)基本水价:2/户·季度,收费对象原则上为所有用水户。

2)计量水价

①经营性(餐饮、休闲旅游、企业、种养殖大户等)用水按照5.56/吨计算;

②阶梯水价:由用水户协会会议决定后报镇政府备案后实施。

(三)水费收取

1.健龙自来水厂供水延伸工程的水费按总表计量值的100%收取,由各村用水户协会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缴纳到镇财政所。

2.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费由各村用水户协会自行抄表确定计量收费标准。

3.各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用水户清册、水费收缴清册,在水费收取时,需开具加盖用水户协会公章的三联单,一联记账、一联发用水户、一联留存。

第四章 维修养护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理基金以区级财政预算和各村水费结余资金为主,同时由受益村筹集维修基金,基金建立专账,并由村监委会对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镇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供水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多方发力共同保障农村饮水长效运行管理,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

第十五条 小型的、普通的维修养护工作由用水户协会自行维修,相对较大的、技术复杂的维修养护可委托村镇供水公司实施,经费由用水户协会直接结算,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结算时,执行最近一次农村饮水管材采购和财政评审单价。

第十六条 用水户协会每年30%的结余资金可用于水管员及举报人的奖励,70%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五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各村、受益区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水质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禁止倾倒和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酸碱液类原材料、危险固体废物等有害物品;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

(五)禁止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

(六)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十九条 村委会应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清除污染源,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且定期巡查,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用水户协会供水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并与村干部的绩效工资挂钩。对各用水户协会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损坏严重或长时间停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依法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村党组织按照“责任田”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党组织和党员在水价治理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由党群办制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健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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