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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入库培育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31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贸发〔2022〕152号)和市委《“七张报表”工作机制方案(试行)》精神,加强对我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外贸企业扶持及运行监测,及时抓取进出口总额和西部陆海新通道货运量及货值等数据,提前预判我区外贸企业总体经营情况,做好企业服务和分析统计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入库企业可享受下列支持:

(一)对认定纳入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入库培育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培育经费。

(二)符合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加工贸易、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条件的,相应市级切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入库培育企业;

(三)属于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直接纳入我区汇率避险白名单,办理汇率避险业务可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管理办法》享受专项资金池的信用额度支持;

(四)上年度出口额为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产品,对投保企业产生的保费,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剩余保费给予全额资助;

(五)海关将其纳入认证企业重点进行培育,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海关其他业务,简化出口监管流程;

(六)充分给予收结汇便利,简化A类外贸企业外汇账户,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入外汇结算账户,有效缩短收结汇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简化贸易信贷报告流程,允许企业通过网上报送方式向外汇局报备;

(七)帮助企业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论坛等,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且单个企业每年参展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时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帮助业务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客户服务群体。      

三、政策的核心举措

(一)重点外贸企业经认定后,纳入重点跟踪监测名单,企业需主动配合区商务委组织的进出口分析、座谈会、展会论坛、现场调研等外贸相关工作;

(二)入库企业应安排专人(一企一人)每月准确填报《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运行监测表》,对填报《重庆市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运行监测表》的入库企业每年给予1000元的经费,并专项用于统计人员补助;

(三)经企业申请后,由区商务委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审查核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确认为重点外贸企业,并颁发“璧山区重点外贸企业”奖牌。

四、使用对象

(一)企业主体落户于璧山区范围内,有进出口实绩产生,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二)近五年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上一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达100万元(含)以上农副产品及其他保障民生重要物资企业、进出口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及电子信息企业或其他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四)对区内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的行业代表企业。

五、执行标准(时限)

原则上认定工作每年4月份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区商务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注意事项

申请入库培育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主体落户于璧山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外经贸业务,有进出口实绩产生;

(二)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三)近五年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原则上上一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达100万元(含)以上农副产品及其他保障民生重要物资企业、进出口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及电子信息企业或其他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 对区内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的行业代表企业。

七、关键词及专业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外贸企业,是指在璧山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对外贸易,具备健全的财会审计和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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