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1-003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8 |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中关于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的相关处罚规定,以及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决定废止《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璧卫发〔2020〕76号)等5部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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