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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日期:2022-09-09

什么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三)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行为以及其他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及答复、要求补充材料等过程性行为;

(十)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十一)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十二)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三)行政协议;

(十四)申请人单独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国家赔偿的行为;

(十五)依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产生的行政复议行为;

(十六)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但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内容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十七)鉴定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

(十八)事实行为,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行为除外;

(十九)《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为;

(二十)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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