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人民政府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服务 政策问答 政策解读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问答  >  区司法局

(一)优先事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清单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7、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8、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普通事项(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清单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4、请求发给抚恤金;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2)户口簿(地址页、本人页、人口增减页)复印件;

(3)申请人(残疾人除外)书面承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收入(扣除教育、医疗费等重大开支)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重庆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17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81元/月)的2倍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经济困难:

①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45509元)。

②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人户以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3倍;或拥有别墅。

③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④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4)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璧山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2023年1124印发。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实现“应执尽执”新要求,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个部分。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在组织实施部分明确了组织领导、工作责任、实施步骤和总结提升等内容。在主要任务部分明确了五大任务,具体包括:

(一)明晰执法事项。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印发镇(街道)法定执法和赋权执法两张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明确了法定执法事项27项,赋权执法事项96项(其中通用赋权事项15项,自选赋权事项81项)。

(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镇(街道)用共管”,以镇(街道)管理为主。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

(三)创新制度机制。以镇(街道)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依托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五)加强协调监督。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此次改革中赋权、委托镇街执法的区执法部门下沉执法力量加强指导,对于改革后镇街执法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原区执法部门要全程跟班指导。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深化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四、重要举措说明

(一)关于赋权事项。赋权事项梳理主要坚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原则,考虑“三高两易”、专业适宜和有利基层治理等因素。赋权工作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思路动态调整、稳妥推进。

(二)关于执法队伍。我所有镇(街道)均已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本次改革明确要做实镇(街道)执法机构,要求不得随意抽调借调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同时探索区执法部门派出机构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镇(街道)用共管”,以镇(街道)管理为主,与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做到“一支队伍管执法”。

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各级派出机构、直属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什么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三)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行为以及其他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及答复、要求补充材料等过程性行为;

(十)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十一)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十二)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三)行政协议;

(十四)申请人单独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国家赔偿的行为;

(十五)依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产生的行政复议行为;

(十六)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但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内容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十七)鉴定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

(十八)事实行为,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行为除外;

(十九)《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为;

(二十)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公证事务?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